第三十一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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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不是太过分了吗?平常亲切充满气质的赖妈妈,谁会狠心对她产生性欲啊?陈湘宜这个教唆犯真的很可恶。 “所以在大修前的旧刑法29条关于教唆犯的规定是:第一项——教唆他人犯罪者,为教唆犯。第二项——教唆犯,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。第三项——被教唆人虽未至犯罪,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论。但以所教唆之罪有处罚未遂犯之规定者,为限。请注意第三项,被教唆者虽然没有犯罪,教唆者仍然要处罚喔,是基于教唆犯的恶性重大之故。 “新旧刑法最大的差别就是第三项的废除。现代刑法已经不是处罚行为人的恶性,而是处罚行为人的行为。所以旧刑法的29条第三项,也就是以往称为‘未遂教唆’的情况,这里教大家一个简单的区别,就是‘由后往前念’,‘未遂教唆的’意思是:‘教唆犯的未遂犯’。也就是你教唆了,但教唆的这个行为发生未遂的情况,根本没人去犯罪。至于另外一个名词,‘教唆未遂’,则是由后往前念:‘未遂犯的教唆犯’,也就是你教唆人家犯罪,人家已经着手,变成未遂犯了,这时你就是教唆未遂。” 我有预习过,现在才知道原来这两个名词是不同的意思;那可以想象‘帮助未遂’和‘未遂帮助’也是相同逻辑。 哇,原来教唆他人犯罪虽然很可恶,但也要对方真的犯罪才会被罚。 “新刑法的规定是——29条第一项:教唆他人使之实行犯罪行为者,为教唆犯。第二项:教唆犯之处罚,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。已经没有第三项了。也就是修正后的新刑法导入‘共犯从属性’的概念,如果正犯既遂,就论共犯的既遂;正犯未遂,就论共犯的未遂。不再像以往是采‘共犯独立说’的立场,连主行为人都没犯罪也可以把人论教唆犯来处罚。” 听到这里